尊敬的委托人及法律顾问单位:
2020 年新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并向全国蔓延。在这场牵动人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部署。各级人民政府针对抗击疫情出台诸多应对措施。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烟台市司法局、蓬莱市司法局的号召,实时关注疫情动态,并对抗击疫情迅速反应,积极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社会信心。通过专业法律服务和行业社会担当助力疫情防控,誓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敬告如下:
2020年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的复工日期暂定为2020年2月10日(正月十七、星期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上级指示精神,复工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践行法律人的职责使命和社会担当,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勇驰援、不缺席。正式复工之前及疫情防控期间,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QQ等互联网及电子通讯方式为众多委托人及顾问单位、顾问村居提供相应法律服务。考虑到顾问村居可能存在消息迟延闭塞的可能,铭元所律师将通过微信群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将疫情防控措施、疫情动态等及时向各顾问村居进行信息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已经通知开庭案件,铭元所律师将做好按时出庭的准备,并及时与办案机关和人员保持联系,确认案件是否推 迟并及时告知。如确需到外地开庭,庭审结束后铭元所律师将进行自我隔离,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汇报庭审事项。委托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等事宜,铭元所律师将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以保证委托人的诉讼权益。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为您提示如下:
1、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新冠状肺炎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2、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4、企业可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需要什么材料?
延迟复工是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基本情况以及现下形势作出的紧急应对措施,为了积极配合工作,企业不得提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行业。除此之外的企业,不宜复工。如果提前复工,不仅具有疫情蔓延的危险还有因为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危险。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 2 月 10 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5、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6、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防、可控、可治,我们应遵法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传播不可靠信息,不人为制造恐慌,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正面信息。相信科学,保持积极乐观心态,做好自我防护和健康管理。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与您同行,让我们行动起来,学习科学防疫知识,全面落实有关疫情防控措施,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3日